中醫藥發展法 第3條 法規:中醫藥發展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中醫:指以中醫學理論為基礎,從事傳統與現代化應用開發、促進健康及治療疾病之醫療行為。二、中藥:指以中藥學理論為基礎,應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三、中醫藥:指中醫及中藥。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中醫 中藥 中醫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