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發展法 第16條 法規:中醫藥發展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五章 中醫藥研究發展 第16條 政府應推廣與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並鼓勵保有、使用或管理者提供相關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