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33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 第33條 為利提供緊急處置,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消防機關設置特定之對外服務專線,得要求各電信事業配合提供來電自動顯示號碼及其所在地。前項機關對來電者知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得洽請電信事業提供該人所在地地址及其他救護所需相關資訊,電信事業不得拒絕。經辦前二項作業之人員,對於作業之過程及所知悉資料之內容等,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