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2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緊急處置,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緊急送醫:協助護送就醫及接受醫療處置。二、保護措施:協助提供安全防護措施或轉介至適當機構、場所安置。三、其他適當之方式。前項緊急處置,應視嚴重病人需要,選擇對其最有利之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