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師法 第32條 法規:牙體技術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2條 牙體技術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一、容留未具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牙體技術業務。二、容留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三、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