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體技術師法 第31條 法規:牙體技術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1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廢止其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