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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牙醫師經完成牙醫專科醫師訓練,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申請牙醫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口試、操作或實地考試:一、至申請日止,曾在教學醫院擔任臨床教學工作,且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
二、至申請日止,曾擔任專科臨床工作滿五年,且最近三年內在醫學雜誌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二篇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三、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牙醫專科醫學會所發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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