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7條 法規:驗光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7條 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驗光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