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55條 法規:驗光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55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驗光人員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驗光人員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章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