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1條 法規:驗光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師證書者,得充驗光師。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生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生證書者,得充驗光生。本法所稱之驗光人員,指前二項之驗光師及驗光生。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驗光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