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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聽力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聽力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
聽力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聽力師法
母法
第13條
本細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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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或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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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細則依聽力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聽力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聽力師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第3條
聽力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聽力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
第4條
聽力師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
第5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聽力所,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書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
第6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聽力所核准登記事項如下: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二、負責聽力師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
第7條
聽力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開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
第8條
聽力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
第9條
聽力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聽力師,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
第10條
聽力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第1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其檢查及資料蒐集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第12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設立之機構;所稱從事聽力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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