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法 第58條 法規:聽力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聽力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58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捐助或組織章程明定辦理聽力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聽語或聽障文教基金會等機構或團體工作之人員或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從事聽力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聽力師特種考試。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免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