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法 第2條 法規:聽力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聽力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聽力學系、組、研究所或相關聽力學系、組、研究所主修聽力學,並經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聽力師考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