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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
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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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藥劑生之管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藥事法及準用藥師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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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藥劑生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第12條
藥劑生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
第13條
藥劑生業務如下:一、依藥事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得由專任藥劑生管理之藥品買賣。二、依藥事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定得…
第14條
藥劑生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藥事法及藥師法之規定處罰;其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執業執照。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
第15條
藥劑生公會之組織、會務及設立等有關事項,準用藥師法關於公會之規定。
第16條
藥劑生之管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藥事法及準用藥師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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