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4條 藥劑生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藥事法及藥師法之規定處罰;其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執業執照。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劑生證書,其兼領有藥師證書者,一併廢止其藥師證書。藥劑生之懲戒,適用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