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劑生業務如下:
一、依藥事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得由專任藥劑生管理之藥品買賣。
二、依藥事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定得由藥劑生為之之藥品調劑。
三、依藥事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
四、前三款相關之藥品安全監視、給藥流程評估、用藥諮詢及其他依法得由藥劑生執行之業務。
藥劑生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準用藥師法相關規定。
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13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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