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0條 法規: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懲戒覆審處理程序 第20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於原移付懲戒之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前項受送達人得於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