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條 法規: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設藥師懲戒委員會,其藥師懲戒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藥師懲戒委員會辦理之。依藥事法所定之藥劑生,其執業人數計入前項之執業人數。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