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服務,指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藥品調劑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