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前條網路資訊之首頁,應以明顯文字,聲明禁止任何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轉錄其網路資訊之內容供人點閱。但以網路搜尋或超連結方式,進入醫療機構之網址(域)直接點閱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