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網址或網路工具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前項網路資訊內容,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第一項備查之方式,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