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4條 法規: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選任董事時,除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遴選外,得指定該醫療財團法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董事或利害關係人推薦候選人。前項候選人之推薦,應以書面敘明推薦之理由及被推薦者之簡歷,並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