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3條 法規: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出缺,未能補任,顯然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補任,屆期仍未完成補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任董事充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