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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11條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11條
法規: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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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選任董事之任期,依該醫療財團法人章程規定,並自中央主管機關選任之日起算;其屬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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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屆滿未能改選,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選,屆期仍未完成改選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
第3條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出缺,未能補任,顯然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補任,屆期仍未完成補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選任董事時,除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遴選外,得指定該醫療財團法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選任董事,得視醫療財團法人屬性,就下列人員中,邀請適當人選,組成董事遴選小組,提供諮詢意見及協助評選董事候…
第6條
董事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決議之內容應作成會議紀錄。但會議過程不對外公開。董事遴選小組開會時,得請該醫療財…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為董事候選人: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選任董事之人數、名額比例及具備之資格,應符合本法之規定,並斟酌該醫療財團法人之屬性,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及衡…
第9條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其屬任期屆滿未能改選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選任董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全體董事,推選董事長。
第10條
選任董事之任期,依該醫療財團法人章程規定,並自中央主管機關選任之日起算;其屬出缺未能補任者,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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