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4條 法規: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醫療財團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其因營運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財務報表,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