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指導醫師(以下稱指導醫師),應具下列資格:一、領有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實際執行急診醫療工作者。二、經指導醫師訓練合格持有證明者。前項指定於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源不足之地區,得商請鄰近直轄市、縣(市)符合資格之醫師同意後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