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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
第7條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 第7條
法規: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7條
本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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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設立醫療法人必要之財產,依設立時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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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醫療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醫療財團法人之必要財產,其最低基準如下:一、新設醫療財團法人、私立醫院改設醫療財團法人及其後續擴充者,設立或擴充急性一般…
第3條
醫療社團法人之必要財產,其最低基準如下:一、新設醫療社團法人、私立醫院改設醫療社團法人及其後續擴充者,設立或擴充急性一般…
第4條
醫療法人設立護理機構,於新設醫療法人、私立醫院改設醫療法人及其後續擴充者,每設立或擴充一床應有新臺幣三十萬元之淨值。
第5條
醫療法人設立醫院、診所或護理機構必要之最低財產,應分別計算。
第6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設立醫療法人必要之財產,依設立時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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