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 第4條 法規: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醫療法人設立護理機構,於新設醫療法人、私立醫院改設醫療法人及其後續擴充者,每設立或擴充一床應有新臺幣三十萬元之淨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