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80條 法規:醫療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相關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 第四章 醫療業務 第80條 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期間,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試驗情形報告;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安全之虞者,醫療機構應即停止試驗。醫療機構於人體試驗施行完成時,應作成試驗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