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7條醫療社團法人之設立,應檢具組織章程、設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項醫療社團法人經許可後,應於三十日內依…
- 第48條醫療社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下:一、法人設立目的及名稱。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三、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姓名及住…
- 第49條法人得為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醫療社團法人每一社員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醫…
- 第50條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以三人至九人為限。但醫療社團法人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法人社員者,董事以六人至十五人為限。董事配置規定如…
- 第51條醫療社團法人組織章程之變更,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醫療社團法人董事長、董事、財產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依中央主管機…
- 第52條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屆滿未能改選或出缺未能補任,顯然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利害關係人之…
- 第53條醫療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
- 第54條醫療社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散之:一、發生章程所定之解散事由。二、設立目的不能達到時。三、與其他醫療法人之合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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