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53條 法規:醫療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相關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 第三章 醫療法人 › 第三節 醫療社團法人 第53條 醫療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基金。具法人社員之醫療社團法人分派社員盈餘時,應提撥當次分派百分之十之盈餘,用於提升員工福利、病人權益及就醫品質與環境,提撥之金額應於二年內執行完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