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29條 法規:醫療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相關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 第二章 醫療機構 第29條 公立醫院得邀請當地社會人士組成營運諮詢委員會,就加強地區醫療服務,提供意見。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