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23條 法規:醫療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相關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 第二章 醫療機構 第23條 醫療機構歇業、停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醫療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歇業時,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醫療機構遷移者,準用關於設立及開業之規定。醫療機構復業時,準用關於開業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