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1條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
- 第112條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為保證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
- 第113條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
- 第114條董事、監察人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未報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該董事或監察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法人經…
- 第114-1條醫療社團法人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未依規定比例提撥社會服務事項基金、營運基金,或將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專款移作其他用途者,…
- 第115條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本法所定之罰鍰,於醫療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處罰醫療法人。第一項前段規定,…
- 第117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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