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114-1條 法規:醫療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相關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 第九章 罰則 第114-1條 醫療社團法人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未依規定比例提撥社會服務事項基金、營運基金,或將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專款移作其他用途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提撥、返還或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