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社團法人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未依規定比例提撥社會服務事項基金、營運基金,或將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專款移作其他用途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提撥、返還或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