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5-2條對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之資訊系統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
- 第106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
- 第107條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 第108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
- 第109條醫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 第110條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醫師於一年內不得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醫療機構。
- 第112條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為保證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
- 第113條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
- 第114條董事、監察人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未報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該董事或監察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法人經…
- 第114-1條醫療社團法人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未依規定比例提撥社會服務事項基金、營運基金,或將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專款移作其他用途者,…
- 第115條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本法所定之罰鍰,於醫療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處罰醫療法人。第一項前段規定,…
- 第116條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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