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101條 法規:醫療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相關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 第九章 罰則 第101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