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9條 前條之請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醫院不得拒絕:一、有妨礙業務執行之虞者。二、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者。三、申請書件未齊備者。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