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醫院終止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內,向原登記發照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為終止登記。醫院為前項之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陳報原登記發照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前二項之規定,為移轉給承接之醫院者,依第四條規定之變更登記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