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前條之申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未於限期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一、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有欠缺者。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第十二條規定者。三、未依本法相關法令辦理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