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醫院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及費用,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執照: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執照費。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