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0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醫院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其收費標準如下:一、查詢、閱覽:每次新台幣一百元;每次查詢、閱覽時間超過十分鐘者,超過部分每分鐘新台幣五元。二、製給複製本:每件新台幣一百元;每件張數超過二十張者,超過部分每張新台幣二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