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醫師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所稱醫師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事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對人體健康、疾病預防與治療之研究,具重大貢獻。二、對臨床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三、對山地離島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四、對醫學倫理制度有重大貢獻。五、對醫學教育制度有重大貢獻。六、協助辦理醫療衛生政策事項有重大貢獻。七、具其他特殊事蹟。醫師以同一事由接受獎勵者,其獎勵以一次為限。醫師經依本法懲戒有案者,不得為獎勵對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