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第9條 法規:醫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9條 醫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醫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