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醫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 第32條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醫師、中…
- 第34條(刪除)
- 第35條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 第36條各級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37條各級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
- 第37-1條醫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醫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
- 第38條醫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第39條各級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
- 第40條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對上級醫師公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各級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上級醫師公會章程、決議者,…
- 第41條醫師公會之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 第41-1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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