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第27條 法規:醫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懲處 第27條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條之二或依第十條第四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關於執業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