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第25條 法規:醫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懲處 第25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