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第6條 法規:醫事檢驗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