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第29條 法規:醫事檢驗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醫事檢驗所 第29條 醫事檢驗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事檢驗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非醫事檢驗所,不得為醫事檢驗廣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